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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18日

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新条款变更依据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六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公司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第六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公司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九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六十九条(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六十九条(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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