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未发现公司于2020年度内履行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何大安、韩洪灵、程金华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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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 | 收益率:0.000 | 52周最高:0.000 | 52周最低:0.000 |
浙能电力:浙能电力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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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28 |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未发现公司于2020年度内履行以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独立董事:何大安、韩洪灵、程金华 2021年4月26日 |
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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