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023 公司简称:浙能电力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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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 5
四、 附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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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国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施云峰保证季度报
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度末增减(%)
总资产 103,810,102,477.79 103,662,305,529.91 0.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6,650,963,395.93 55,618,793,504.57 1.86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64,023,217.69 4,395,168,165.90 -5.26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
比上年同期增减(%)
末
营业收入 8,116,809,461.50 9,640,446,020.49 -15.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72,819,984.04 1,268,565,123.47 16.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447,613,241.02 1,262,827,190.11 14.6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2 2.88 减少 0.26 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1 0.11 0.0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130,133.86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 39,557,792.50
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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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687,838.0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55,825.89
所得税影响额 -6,377,251.64
合计 25,206,743.02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274,68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期末持股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股东性质
数量 (%) 件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9,512,667,001 69.94 9,509,500,000 无 国有法人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592,067,587 4.35 592,067,587 无 国家
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 500,500,000 3.68 500,500,000 无 国有法人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73,716,155 2.75 0 未知 国有法人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11,809,000 1.56 0 未知 国有法人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40,300 0.82 0 未知 国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734,000 0.72 0 未知 国有法人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9,290,000 0.66 0 未知 其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 31,371,983 0.23 0 其他
未知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 24,049,291 0.18 0 其他
未知
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 24,049,291 0.18 0 其他
未知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 24,049,291 0.18 0 其他
未知
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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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 股份种类及数量
通股的数量 种类 数量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73,716,155 人民币普通股 373,716,155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11,809,000 人民币普通股 211,809,00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40,300 人民币普通股 111,340,30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734,000 人民币普通股 97,734,000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89,2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9,29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31,371,983 31,371,983
人民币普通股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基金-农业银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24,049,291 人民币普通股 24,049,291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24,049,291 人民币普通股 24,049,291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24,049,291 人民币普通股 24,049,291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23,681,387 人民币普通股 23,681,387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变动幅度 情况说明
(%)
应收股利 122,926,852.69 435,808,149.67 -71.79 系收妥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分配股利
应付票据 30,000,000.00 90,000,000.00 -66.67 系应付票据到期所致
预收款项 127,325,874.68 63,290,506.45 101.18 主要系预收燃料款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180,403,272.51 380,053,285.41 -52.53 主要系未发放完毕的工资减少所致
应付利息 208,506,963.59 152,897,626.83 36.37 主要系按月计提年底付息的银行贷款应付利息增
加所致
项目 本期数 上年同期数 变动幅度 情况说明
(%)
营业外收入 51,296,296.88 18,668,752.54 174.77 主要系政府补助与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 27,278,460.66 16,007,112.34 70.41 主要系水利基金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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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是
是
否
否
承 及
承 有
承诺背 诺 承诺 承诺时间及 时
诺 履
景 类 内容 期限 严
方 行
型 格
期
履
限
行
与重大 股 浙 自浙能电力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浙能电力 A 是 是
资产重 份 能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浙能电力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能电 股股票上市
组相关 限 集 力回购该等股份。 之日起三十
的承诺 售 团 六个月内
解 浙 浙能集团承诺:(1)浙能集团确定浙能电力作为浙能集团控制的火力 长期有效 是 是
决 能 发电业务的唯一整合平台;(2)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同 集 (不包含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
业 团 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浙能电
竞 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 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
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
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
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
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上市
公司不超过 5%的权益,或因其他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浙能集团及浙
与重大
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
资产重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不超过 5%的权益的情形,不适用于浙能集
组相关
团的上述承诺。(3)如果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
的承诺
何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
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浙能电力及其控
制的企业;(4)如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
会且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浙能电力及其控
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浙能
集团将给予浙能电力选择权,即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则允许的前提下,
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浙能集团及浙能集
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
益,或由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
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5)对浙能集团目前控
制的与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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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6)
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对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能力,损害浙能电力以
及浙能电力其他股东的权益;(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赔偿浙
能电力因浙能集团违反本承诺函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
害和开支。
解 浙 针对浙能集团目前持有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形,同时鉴 长期有效 是 是
决 能 于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枣泉电厂 2×600MW 工程项目尚未
同 集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该项目是否能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
业 团 性,浙能集团承诺如下:(1)一旦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
竞 枣泉电厂 2×600MW 工程项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浙能集团
与重大
争 将给予浙能电力选择权,即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
资产重
的前提下,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浙能集团
组相关
收购其持有的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如果第三方在同
的承诺
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宁夏枣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
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这种情况下,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3)
如浙能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将向浙能电力赔偿因此而对其造成
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解 浙 浙能集团承诺:(1)浙能集团及关联方(以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 长期有效 是 是
决 能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为准)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浙能电力之间的关
关 集 联交易;(2)浙能电力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
联 团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浙能集团及关联方将与浙能电力依
交 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易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
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与重大
的信息披露义务;(3)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
浙能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浙能电力
组相关
进行交易;(4)浙能集团保证不要求或接受浙能电力在任何一项市场
的承诺
公平交易中给予浙能集团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予的条件;(5)浙能集
团保证将依照浙能电力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
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
交易非法转移浙能电力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浙能电力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浙能集团承诺在浙能电力股东大会对涉及
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6)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浙能集团将对相
关行为给浙能电力造成的损失向浙能电力进行赔偿。
其 浙 浙能集团承诺,如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因:(1)正在办理权属证书 长期有效 是 是
他 能 的土地、房产未能及时办理;或(2)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
与重大
集 书;或(3)其他土地、房产不规范情形,而造成浙能电力实际经济损
资产重
团 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与全额补偿。对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划拨
组相关
土地使用权,浙能集团同时承诺,如因该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能及时办
的承诺
理或无法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而造成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实际
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予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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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大 其 浙 浙能集团承诺将保证浙能电力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 长期有效 是 是
资产重 他 能 构独立以及业务独立。
组相关 集
的承诺 团
其 浙 在浙能集团作为浙能电力控股股东期间,浙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取得的 长期有效 是 是
与重大 他 能 与浙能电力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如有),均应参照《商标使用许
资产重 集 可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内,无偿许可浙能电力使用。
组相关 团 同时,在浙能集团合法拥有许可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期限内,浙能集团如
的承诺 欲转让许可商标或拥有的与浙能电力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注册商标,将
征得浙能电力的同意,并且保证浙能电力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解 浙 鉴于浙能电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浙能集团承诺:1、如浙能 长期有效 是 是
决 能 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因:(1)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房产未能及时
土 集 办理;或(2)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3)其他土地、
与再融 地 团 房产不规范情形,而造成浙能电力实际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给予全
资相关 等 额补偿。2、对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浙能集
的承诺 产 团承诺:如因该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划拨土地转
权 出让手续,而造成浙能电力及其下属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的,浙能集团将
瑕 给予全额补偿。
疵
其 浙 鉴于浙能集团与浙能电力签署了《关于电厂前期项目之代为培育协议》 本承诺至发 是 是
他 能 (以下简称“《代培协议》”),约定由浙能集团代为浙能电力进行相 生以下情形
集 关火力发电电厂前期的项目报批或培育工作。浙能集团就《代培协议》 终止(以较早
团 有关事项作出承诺:1、对于《代培协议》项下已有项目和未来项目, 为准):1、
项目培育成熟系指项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2、一旦任一项 浙能集团不
目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最终核准,浙能集团将立即启动该项目公司股权 再作为浙能
转让程序并将该等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浙能电力,浙能电力享有同等 电力的控股
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如果项目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 股东;或 2、
法律及项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在这种情 浙能电力股
其他承 况下,浙能集团及浙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股东 票终止在上
诺 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4、如浙能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将 海证券交易
向浙能电力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所及任何其
他国际认可
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为免
疑义,浙能电
力股票因任
何原因暂时
停止买卖除
外)。
其 浙 鉴于浙能集团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分别持股 50%的股权比 本承诺至发 是 是
他 能 例,共同投资设立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浙能”)。 生以下情形
其他承
集 中核浙能主要从事象山金七门、龙游核电项目及其他能源相关项目开发 终止(以较早
诺
团 等工作。目前,前述核电项目尚在前期筹备中,相关项目是否能最终实 为准):1、
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浙能集团为支持浙能电力的业务发展,就中核浙能 浙能集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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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作出承诺:1、一旦中核浙能下属任一核电项目取得国家相关 再作为浙能
有权部门的最终批准,浙能集团将给予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选择 电力的控股
权,即在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允许的前 股东;或 2、
提下,浙能电力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随时要求一次性或多次向浙能集团 浙能电力股
收购所持有的中核浙能股权。2、如浙能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浙能集团 票终止在上
将向浙能电力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海证券交易
所及任何其
他国际认可
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为免
疑义,浙能电
力股票因任
何原因暂时
停止买卖除
外)。
其 浙 浙能集团就浙能电力与浙能集团控制的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长期有效 是 是
他 能 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之间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相关事宜,承
集 诺如下:(1)浙能财务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
团 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以加
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
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浙能财务成
立至今,其所有业务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和指导,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
会计等相关制度,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独立运作且运作情况良好,符
其他承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浙能电力在浙能财务的
诺 相关存贷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