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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上海电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永泽联系电话:021-20262083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纯钦联系电话:021-20262083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于2022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刘永泽、刘纯钦
联系电话010-6083879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IC POWER CO.,LTD
证券代码600021.SH
总股本2,816,743,645股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021-23108718
传真号码021-23108717
公司网址www.shanghaipower.com
电子信箱shanghaipower@spic.com.cn
经营范围电力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电力企业内部电力人员技能培训;合同能源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待取得相关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业务);招投标代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及应用;煤炭经销;电力及相关业务的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管理;电力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设备、装置、检测仪器及零部件等商品的进出口和自有技术的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投标工程;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及境外电站运行管理及维护所需的劳务人员;仓储。主要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及销售。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3号)核准,上海电力于2022年7月27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9,579,448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发行价格为6.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31,405,194.16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07,547.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0,697,646.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BJAA50454)。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上海电力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永泽刘纯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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