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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上海电力股票代码:600021.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A股的股票所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获得相应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上海电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一、权益变动目的 ...... 8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持股计划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 16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7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 17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0

声明 ...... 21

附表 ...... 23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电力/上市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上海电力根据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长江电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战略合作协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00,000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405L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经营期限2002年11月4日 至 长期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55.72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39
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4.34
4中国三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87
5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
6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9
7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89
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利两全保险产品1.85
9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15
1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1.10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雷鸣山董事长中国
马振波副董事长中国
张星燎董事/总经理中国
何红心董事中国
王世平董事中国
宗仁怀董事中国
苏劲松董事中国
周传根董事中国
赵 燕董事中国
赵 强董事中国
张崇久独立董事中国
吕振勇独立董事中国
张必贻独立董事中国
文秉友独立董事中国
燕 桦独立董事中国
曾 义监事中国
莫锦和监事中国
夏 颖监事中国
盛 翔监事中国
滕卫恒监事中国
胡 阳职工监事中国
陈炎山职工监事中国
杨兴斌职工监事中国
詹平原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中国
关杰林副总经理中国
谢 俊副总经理中国
陈 辉副总经理中国
李绍平董事会秘书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长江电力在境内、境外拥有申能股份、湖北能源、广州发展、三峡水利、国投电力、川投能源、桂冠电力、秘鲁路德斯公司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海电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与上海电力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开发、资本合作等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双方长远发展。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持股计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海电力9.98%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上海电力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上海电力的股份数量为423,148,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筹合法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认购协议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5月27日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1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

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3、认购数量及金额

乙方认购的股份价款为10亿元。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股份认购价款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162,074,554股(含162,074,554股,如乙方股份认购价款除以发行价格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甲方董事会或其授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等情形予以调减的,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减。甲、乙双方同意,待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根据本协议约定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5、锁定期

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由于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所衍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6、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

3、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7、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错误或具有重大遗漏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未按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认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乙方所持有的股票登记手续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战略合作协议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5月27日

2、战略合作的目的

(1)双方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评估其内容对双方目前及未来业务经营发展之影响,并确信该内容确系符合双方本身及共同合作之利益。

(2)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在双方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开发、资本合作等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双方长远发展。

3、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长江电力以大型水电运营为主业,拥有管理运行大型水电站的能力、大型水电站检修维护能力、跨大区的电能营销能力及融资和资产并购整合能力,是国内最大的清洁能源上市公司。水电具有可再生、无污染、技术成熟、调峰能力强等特点,其二氧化碳“零排放”特征将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挥重要作用。长江电力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以下优势:

(1)“长江大保护”战略中重要依托

上海电力与长江电力均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清洁能源提供商,是“长江大保护”战略中绿色发展的重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上海电力和长江电力拟共同在供给侧提高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比例,并充分发挥双方在长江三角洲及长江干流的区域优势,合作开发绿氢资源、布局加氢网络、建设用氢场景。长江电力是“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参与者,可为上海电力在“长江大保护”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协同。

(2)大型清洁能源业务的营销能力

清洁能源的消纳是当前上海电力工作重点,也是“十四五”期间上海电力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战略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多年以来,长江电力在大型清洁能源消纳方面,特别是跨区跨省远距离外送消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业内拥有品牌效应。长江电力多年来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清洁能源跨区跨省消纳机制,为电能合理有序消纳奠定了坚实基础。长江电力在大型清洁能源方面出色的

营销能力,可为上海电力在清洁能源的消纳方面提供丰富经验。

(3)全球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能力

上海电力正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在日本及欧洲市场拥有在建及投运的清洁能源项目。长江电力在全球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具有高质量开展海外清洁能源运维及技术咨询服务能力,在德国、巴基斯坦、秘鲁等地开发有清洁能源项目。长江电力在全球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能力,可为上海电力在国际清洁能源的开发提供有益借鉴。

4、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领域

双方拟通过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战略合作,并在以下合作领域中具体开展战略合作。

(1)战略协同支持

乙方是“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参与者,在提高长江流域清洁能源占比,推进氢能等绿色能源在长江流域的应用等领域,具有资金、市场、人员等方面的优势。依托乙方在长江经济带管理运行的清洁能源,双方合作提升清洁能源比例,开发绿氢资源,充分挖潜长江黄金水道能源输送能力,将绿氢运至长江中下游地区,并利用甲方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布局建设的加氢网络及用氢场景,实施氢能、电能替代和环境治理,从而保障能源供需与安全,带动产业转移升级,共同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能源走廊。

(2)市场资源支持

乙方运行管理的大型清洁能源电站均为国家重点能源工程和“西电东送”骨干电源,与送受电省市在电力供应、低碳发展等方面保持着良好的政企关系,长三角地区是乙方售电的重点地区。依托乙方的良好市场资源和政企关系,将促进甲方在长三角地区售电业务的发展,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增强甲方的盈利能力。

(3)技术资源支持

乙方拥有高质量开展海外电站运维及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境外清洁能源项目有序推进。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已掌握的海外电站建设、运营成熟经验,助力甲

方海外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安全运营。

5、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及中央关于“碳达峰”及“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充分整合双方优势,在清洁能源领域深入展开战略合作,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

6、合作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7、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

(1)认购方式

以现金方式认购。

(2)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2020年末甲方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之间的孰高值(发行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认购价款

乙方认购的股份价款为人民币10亿元。

(4)认购股份数量

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股份认购价款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不超过162,074,554股(含162,074,554股,如乙方股份认购价款除以发行价格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5)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筹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8、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

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甲方公司治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名1名董事候选人。乙方提名的董事在经甲方履行必要审议程序选举成为甲方董事,将参与甲方董事会决策,上述人员将在甲方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9、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由于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所衍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10、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

(3)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11、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错误或具有重大遗漏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亦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方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待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获得的本次上海电力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海电力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电力的重大交易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电力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事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在未来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重大交易或相关安排。未来若发生其他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等;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联系电话:021-23108800

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詹平原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詹平原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
股票简称上海电力股票代码6000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261,073,4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423,148,0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詹平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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