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结算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确定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评价及薪酬结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克华 | 陆雄文 | |||
谢 荣 | 白彦春 | |||
田 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