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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如科技: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也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原则:在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时,或者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周期: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线等。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4、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在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上第1至第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必备条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第4项现金分红条件应不影响公司实施本次现金分红。

5、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5、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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