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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公司
项,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个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重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以及购买设备等)涉及的累计支出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个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重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以及购买设备等)涉及的累计支出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6、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五)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其他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2、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办理企业公示信息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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