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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5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资金使用计划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

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董事长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方案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四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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