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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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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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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由总裁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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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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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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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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