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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建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沈建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围绕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沈建中,男,197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3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中国银行;2011年2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华夏银行;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曾任职于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任职于佛山市南海区苏科大环境研究院;2023年10月至今,任职于苏州华楹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9月至今,任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均亲自出席以上会议,无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在 2023 年参加的10次董事会会议表

决中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进行审议,与审计机构积极沟通,与管理层认真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2、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关注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并结合自身的专业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合理建议,切实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共计参加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4、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共召集召开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换届选举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审查,切实履行提名委员会的职能。

5、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公司股份等事宜进行审议,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办公、实地考察、参加经营会议、微信、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持续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情况,并就公司财务运作、风险控制以及资金管理提出建议。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公司管理层也非常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及其他

本人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从实际行动出发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披露了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报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续聘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工作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如期圆满完成了对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大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陈大卫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的审核评估,认为陈大卫先生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2、公司于2023 年 4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陈大卫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对陈大卫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的审核评估,认为陈大卫先生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3、报告期内,因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本人对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兼职等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严格执行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上述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六)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经核查,我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 元/股(含)。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从未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独立董事作用,履行应尽的责任,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沈建中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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