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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0002169X7。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五区2号楼二层201,邮编

100089。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同意设置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承汉字文化,技术驱动设计,创新生活之美。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房屋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持股数、

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北京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7,086,42522.7819%
2.谢立群净资产折股7,342,8759.7905%
3.嘉兴领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7,177,1259.5695%
4.湖南文化旅游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6,354,4508.4726%
5.拉萨奕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812,6255.0835%
6.嘉兴华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200,5504.2674%
7.苏州匠心智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177,2254.2363%
8.共青城禾光承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177,2254.2363%
9.西藏洪泰酷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177,2254.2363%
10.北京霞光凯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3,156,0004.2080%
11.平潭华道经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906,3502.5418%
12.中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1,647,2252.1963%
13.宿迁京仪元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588,5752.1181%
14.天津汉之源企业管理咨询净资产1,509,02.0121%
序号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折股75
15.平潭建发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412,1001.8828%
16.天津朴石同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270,8751.6945%
17.长江浙商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1,059,0751.4121%
18.珠海华金慧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1,059,0751.4121%
19.共青城道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953,1751.2709%
20.天津领富致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789,0001.0520%
21.张楠净资产折股706,0500.9414%
22.平潭正山鑫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706,0500.9414%
23.平阳箴言一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635,4750.8473%
24.杨冀净资产折股635,4750.8473%
25.重庆重报创睿文化创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495,5250.6607%
26.北京千贤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494,2500.6590%
27.寿光织梦行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净资产折股470,9250.6279%
合计——75,000,0001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

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及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

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

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

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

明确意见。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 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 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 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 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况。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其与该交易的关联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明确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 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 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 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五)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

东大会决议载明的就任时间起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第九十七条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监事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七)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八)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项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九)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并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向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人组成 (含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以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约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

作;

(五) 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六) 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七)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

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且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九)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发生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人选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不得超出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

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

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

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

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

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

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 公

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

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首届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选举,经第一次股东大会

通过后生效,此后历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和罢免。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本

章程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应当对公司是

否进行现金分红提出预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规

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

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季度或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六)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一百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分

红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保

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

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

的20%;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

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录应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地方保存,

并随时供董事和监事查阅。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并电话通知确认;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按监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媒体披露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

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符合本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采用以下方法

增加注册资本:

(一) 经批准发行新股;

(二) 向公司股东配股、送股;

(三)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与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应。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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