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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阳秋林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阳秋林)

2023年度,本人作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阳秋林女士:1964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华大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湖南省会计学科带头人。1987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职南华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历任会计系副主任、主任;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任财务处副处长;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审计处副处长;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南华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处长);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任南华大学审计处处长;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调任管理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2017年9至今,已辞去处级干部职务,仅担任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兼任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学术职务)。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任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兴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8次董事会,2017年11月08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6次,其中现场出席1次,通讯方式出席5次;公司共计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4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本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对公司发展经营情况发表独立建议。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

情况以及考核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

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会议,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发表意见内容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04月26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审计过程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客观公正发表了审计意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编制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行。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地反映了2022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6月5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25亿元(含本数)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上述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审议额度及期限内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利息3,091.9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3,062.23万元,利息29.7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年8月24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管理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 2、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担保属于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所需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以上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09月11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洪金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同意提名洪金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10月25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年11月3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钟儒波先生、游建军先生、殷明坤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钟儒波先生、游建军先生、殷明坤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洪金明先生、张林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洪金明先生、张林新先生担任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整改要求以及管理建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本人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与相关人员沟通、联系,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2023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时刻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同时还到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能保证经营管理

的规范运行。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的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有助于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紧密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阳秋林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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