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且其中1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且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