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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出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资金占用情况。

2、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企业、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毅雄 卢振洋 王 兵 钱 新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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