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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2023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仇连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仇连明)

本人仇连明在2023年度担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经济法专业。1988年8月至1994年4月任江苏省龙潭监狱指导员;1994年4月至1995年10月任江苏省司法厅编辑;1995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江苏红五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3年1月至2017年9月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主任、律师;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共召开董事会8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3次。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均签署表决了意向。

3、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3月12日,参加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023年4月25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下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023年8月21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度召集、主持和参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2月17日,参加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的生产场所、有关经营部门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正常联系,发挥本人法律专业优势,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多次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另外,对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另外,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工作及总结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多次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情况、市场情况,了解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在整体市场状态不佳的情况下,积极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年度内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方式的培训,较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种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高更精准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和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的执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助推公司持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

康发展。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仇连明

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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