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68,144,762.1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37.8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1 |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技改扩产 及DDTA新建项目 | 14,343.96 | 14,343.96 | 5,045.20 | 35.17 |
2 |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 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 | 14,512.21 | 14,512.21 | 2,928.33 | 20.18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3,753.16 | 13,753.16 | 28.16 | 0.20 |
4 | 补充营运资金 | 5,000.00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5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100.00 |
6 | 全资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 | 14,716.19 | 14,716.19 | 10,556.21 | 71.73 |
合计 | 68,325.52 | 68,325.52 | 29,557.90 | /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 |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产品技改扩产项目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诺氟沙星预计 2024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尿嘧啶预计2025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产品技改扩产项目于2023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诺氟沙星预计 2025年4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尿嘧啶预计2025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中的诺氟沙星新建项目将延期,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项目和尿嘧啶新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不变。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上述募投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确定的,已在前期作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诺氟沙星新建项目是公司首个原料药项目,也是公司实现从中间体向原料药转型升级的重要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公司秉承精益求精理念,持续对工艺技术进行优化提升,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缓,且目前项目建设标准较高,公司之前对设备调试和验证时间以及各项验收周期估计不足,导致该项目预计无法在原计划的时间内按期完成。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该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中的诺氟沙星新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