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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锅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锅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海锅股份内部控制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决策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决策管理、担保业务、对外投资和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各方面业务。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担保业务、

关联交易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判断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主营业务收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5%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判断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主营业务收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5%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③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④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海锅股份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关于海锅股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锅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海锅股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海锅股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尹宝亮 毕宇洪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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