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迈普医学: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证券代码:301033 证券简称:迈普医学 公告编号:2024-022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3D打印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经营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以工商局变更后最终显示为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因此,公司根据上述内容相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3D打印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许可经营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以工商局变更后最终显示为准)。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3D打印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经营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以工商局变更后最终显示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45,529,846股,于2018年9月21日公司股本总额增至49,547,185股;于2021年7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15,766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45,529,846股,于2018年9月21日公司股本总额增至49,547,185股;于2021年7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15,766股,公司的股本总
修改前修改后
66,062,951.00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额增至66,062,951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股)
1袁玉宇10,922,547
1袁玉宇10,922,547净资产折股2018.04.30
2徐弢10,922,547
3深圳市凯盈科技有限公司5,236,992
2徐弢10,922,547净资产折股2018.04.30
4袁美福4,756,532
5唐莹3,928,619
6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00,000
3深圳市凯盈科技有限公司5,236,992净资产折股2018.04.30
7广州领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3,385
8蔡婉婷1,497,0834袁美福4,756,532净资产折股2018.04.30
9苏州分享高新医疗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286,154
10广州纳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5唐莹3,928,619净资产折股2018.04.30
11共青城分享厚德国千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64,295
6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2,600,000净资产折股2018.04.30
12安徽汇智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35,037
13谭鹏程36,655
修改前修改后
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出资。限合伙)
7广州领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3,385净资产折股2018.04.30
8蔡婉婷1,497,083净资产折股2018.04.30
9苏州分享高新医疗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286,154净资产折股2018.04.30
10广州纳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000净资产折股2018.04.30
11共青城分享厚德国千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864,295净资产折股2018.04.30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修改前修改后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以下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以下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
修改前修改后
咨询; (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六)项及第(八)、(九)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修改前修改后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应当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五)公司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五)公司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修改前修改后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除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除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依其职权审批。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修改前修改后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监事的意见,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6、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修改前修改后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九)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二百〇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媒体。第二百〇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其他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登记事宜。本次章程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