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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行为应为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公司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七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

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证券部、财务中心、内审部为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等具体运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二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财务总监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宜,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监管以及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及时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管理层、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负责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宜的信息披露。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期货和衍生品资金使用情况、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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