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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遮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十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三)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可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及时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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