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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沈长生(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原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3日。现就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长生,曾用名沈长林,198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05年7月至2023年2月,历任木材节约发展中心实验室职员、副主任,综合开发处副处长,事业处处长、实验室主任;2015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2021年11月至2023年5月,任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任广州达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2023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本人能够在任职期间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0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4次,均以通讯方式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应出席股东大会1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1次,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期间,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出席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及届次日期通过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3年5月10日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4.《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2023年度任职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日期会议届次相关事项意见类型
12023年3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3.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关于子公司开展202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22023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1.《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32023年5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积极沟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定期报告内容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

2023年度,公司与独立董事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补选董事、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1.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50.8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忠实、勤勉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起到了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沈长生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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