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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王明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明强,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在兖矿集团兖州煤矿机械厂任会计;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在深圳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任审计助理、项目经理;2004年12月至2011年12月在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部门经理;2012年1月至今,创办深圳思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任合伙人、所长;2018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广州中韬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15日至今,任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

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本人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0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10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0次,均以通讯方式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期间,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2023年度,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出席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及届次日期通过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4月21日《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3月28日

1.《关于修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

议案》;

2.《关于子公司开展202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

案》;

3.《2022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4月21日1.《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8月16日1.《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2023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类型 及届次日期通过的议案
4.《2023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10月20日1.《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2023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11月6日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2023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024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23年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3年度,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2023年度,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2023年度,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2023年度,本人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2023年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日期会议届次相关事项意见类型
12023年3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3.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3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独立意见; 5.关于子公司开展2023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22023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序号日期会议届次相关事项意见类型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32023年5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6.《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42023年6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52023年8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62023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增加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72023年10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82023年11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同意
92023年12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审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报告,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审计结果无异议。2023年度,本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初步审计结果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公正、客观。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时常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3年度,公司与独立董事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出席业绩说明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积极与中小投资者交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891.961万元购买关联方江西志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1处房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定价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本人认为立信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1.8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50.82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因此,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86名激励对象办理531,165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相关事宜。本人认为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慎行使表决权,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谨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王明强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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