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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何俊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何俊辉,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曾先后担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2013年5月至今担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的情况。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3次。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认真审阅所有的会议材料,对所有议案都进行了仔细的审核和客观谨慎的思考,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建议,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清楚、明确

地发表了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约束制衡职能,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询问公司重点事项的情况并提出合理建议,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参与了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津贴调整、激励基金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独立性。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

(五)独立董事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和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认真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工作的汇报。在日常通过当面、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环境及市场情况的变化等相关信息,掌握公司运营现状,及时了解重大事项进展,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同时,能结合各自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要求,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经营必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的薪酬考核制度和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认为公司的薪酬考核制度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能够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积极性。

(四)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审慎评估,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且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上述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信息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及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召开、议事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运作规范。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2022年度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进行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情况,按规则要求对议案进行事前了解,同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何俊辉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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