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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关于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在额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中心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

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三)业务期限: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保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该保理融资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开展使用,公司不再召开董事会逐笔审议每笔保理业务,具体保理期限、金额等依据董事会审议该议案里的相关约定执行。

(五)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六)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后,可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满足日常经营资金及业务进一步扩张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实际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

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五、备查文件

1.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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