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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郭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郭玉)本人郭玉作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讨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郭玉,男,196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8年7月至1995年2月,在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学校从事教师工作;1995年6月至1999年2月,任深圳市运发实业总公司财务副经理;1999年3月至2002年8月,任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深圳君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深圳市天诚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2012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5年1月至2023年10月,任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所长;2015年9月至2022年12月,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高级经理;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任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鑫华泰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安徽中微兴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2年7月至今,任中微兴华控股(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任安泉生物酒业(安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

人;2023年1月至今,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3年5月至今,任华宝固土材料(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3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天诚华信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1月至今,任安泉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3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郭玉707002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事项表决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同时,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战略委员会、0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姓名专门委员会名称应出席专门委员会次数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郭玉审计委员会55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00
提名委员会0000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定期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事项发表了意见。在内部控制方面,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报告,监督内控机制有效运行,并积极履行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及检查职责。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本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

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根据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重大事项前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行业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2023年度,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有重大事项均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并为独立董事工作展开配置了专门人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2023年度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以及审核意见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在决策前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以及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发表意见的时间事项意见类型
2023年4月20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制定《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8月9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8月2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12月8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12月13日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实施期限延期的审核意见同意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本年度发生交易事项进行了梳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

露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对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进行了梳理,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

(四)作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六)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与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能够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本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本人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亦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对《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履行了相关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薪酬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相关议案。

2、对《关于制定〈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将《关于制定〈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形。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利用现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当面交流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为公司的良好发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对于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公司管理层能够认真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秉承忠实、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努力,同时作为独立董事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履行应尽的职责。

特此报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

郭玉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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