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其内容和金额符合公司2021年度经营所需,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刘瑛赵永富张伟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