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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屹通新材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屹通新材;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资金活动、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控制和应收款控制等。

1、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促进公司更好地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了规范的股东大会制度,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提案、表决和决议等作出了

明确规定。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在会议召集、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自设立以来,各委员会运转良好,委员能够履行职责,确保了公司的健康运行。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规范运行进行了相关规定。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各规则规范运作,实现了公司治理架构的合法有效运行,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2、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了审计部,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建立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应对公司的财务、采购、生产、销售、仓库及设备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稽查,并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材料,确保内部控制的严格贯彻实施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3、企业文化

公司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树立了“自主创新敢为人先,担当实干起而行之”的核心价值观,在任用和选拔优秀人才时,注重考察其与公司价值观的匹配程度,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凝聚团队竞争力,公司全体员工能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建立了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内容涵盖员工招聘、薪资、培训、绩效考核与晋升,为公司建立高素质的团队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5、资金管理

针对资金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在各个环节都有内部控制的监控,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每月库存现金的监盘,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在资金业务方面,公司已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授权批准制度,严格遵循不兼容岗位分离原则,界定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6、采购管理

公司设置采购部专职从事原材料等采购业务,并已制订了《采购管理控制程序》与《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公司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7、销售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规范客户开发、销售订单评审流程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的一系列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对涉及销售与收款的各个环节如销售预测、销售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订单处理、顾客信用评级、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合同的管理、发货、货款结算及回笼、售后服务、应收账款的处理程序以及坏账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8、资产管理

公司设立了《仓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制度,明确了公司财产的购置和建造、验收、购买设备请款、维护、报废或减损、处置、盘点和记录等控制流程,通过预算控制、授权控制和执行控制等控制措施确保固定资产记录的正确、完整和安全性,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富有效率。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各环节的控制措施均得到有效的执行。

9、财务报告的编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梳理了财务报告编制等业务流程。以上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确保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充分及时。公司科学设计财务报告内容,对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并利用这些信息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需要。同时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0、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关联方的识别程序、关联交易发生前的审查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等控制措施在报告期内均得到有效的执行。

11、募集资金

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统一管理。

12、对外投资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投资活动均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内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资产总额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2%
重要程度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0.5%营业收入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3)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1)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衡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2%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令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3)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4)管理层人员流失严重。5)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因控制缺陷,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2)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出现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072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屹通新材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融 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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