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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伟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瑞超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光宇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2023年3月27日,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启中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违反其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承诺。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2023年3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发生后,贺启中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1月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规范使用,投资者关系管理,近期资本市场政策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不适用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2023年3月27日,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启中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违反其所做出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中“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承诺。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告。上述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发生后,贺启中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的严重性,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检讨,并表示日后将谨慎操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作个人证券账户,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加强账户管理,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利润分配原则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该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中伟股份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具体如下:(1)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关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贺启中因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3月27日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报告事项说明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贺启中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2023年10月,中伟股份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针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2021年度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投项目“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广西基地一期项目”)中包含配套项目硫化镍前处理车间(以下简称“金属盐项目”)的建设。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金属盐需求快速增长,因此拟增加该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由于金属盐项目为广西基地一期项目的配套车间,且为中间产品,为保障广西基地一期项目主要生产线前驱体项目的资金使用,公司将金属盐项目调整为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并于报告期内将前期该项目已投入的72,085,197.10元募集资金,从一般户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替换。 上述募投项目之配套金属盐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较小,占广西基地一期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约2%,该事项未构成募投项目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部湾产业基地三元项目一期用途的变更,未造成募集资金投向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贾光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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