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附件……………………………………………………………第9—12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9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页
(三)执业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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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647号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传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威力传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威力传动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威力传动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威力传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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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威力传动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力传动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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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4号),本公司由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9.6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41元,共计募集资金64,077.9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805.8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272.0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和其他发行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68.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5,503.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0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55,503.59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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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44,374.46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73.71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44,374.46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73.71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1,302.84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1,316.71 | |
差异[注] | G=E-F | -13.87 |
[注]差异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已在2024年2月置换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
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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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 106072302154 | 96,982.01 | 募集资金专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15000110313340 | 215,519.87 | 募集资金专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691020100100294271 | 54,128,162.14 | 募集资金专户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1200001374522 | 58,647,878.69 | 募集资金专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951902033910501 | 78,554.39 | 募集资金专户 |
合计 | 113,167,097.10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公司募投项目中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万元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057.57万元,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整体竞争力。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其他根据公司2023年8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三届监事会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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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了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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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8月28日,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三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2,413.00万元。具体置换明细如下:(1)精密风电减速器生产建设项目先期投入24,777.80万元;(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先期投入7,053.98万元;(3)先期支付发行费用581.22万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无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无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未完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末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详见本专项报告二(二)之说明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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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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