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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所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此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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