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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若与所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此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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