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品渥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三)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四)薪酬应当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 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2、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 据公司经济效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公司 可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激励计划,具体方 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3、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发放。公司独立董事采取 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盈利 状况对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不参与绩效评价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二)非独立董事: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 进行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
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个财务年度,年度绩效考核期限满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根据公司年度业绩达成情 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完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的绩效 评价考核工作并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 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 照薪酬方案执行。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考核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考核后支 付。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方案之日起的次月执 行,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本制度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