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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海昌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丹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丹联系电话:010-66231936

保荐代表人姓名:岑东培

保荐代表人姓名:岑东培联系电话:010-6623193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现场查询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培训的主要内容1、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政策解读 2、股份减持新规解读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

6.关联交易不适用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不适用
2.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3.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7.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等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023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向华创证券出具《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指出华创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被有效落实,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及内核关注问

题,内核委员履职不尽贵,薪酬递延人员范围较少。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华创证券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贵。华创证券认真落实《警示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持续提升投行类业务的执业质量,优化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项投行类业务合规、有序、长远发展。

2、2023年12月28日,贵州证监局对华创证券

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华创证券在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每月前3个工作日向贵州证监局书面报告上月落实内控管理制度、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成效及打算;要求华创证券在收到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华创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已按要求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华创证券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并落实内控管理要求,每月向贵州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及风险防控相关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丹 岑东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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