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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粉末冶金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分)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二)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具体情况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报告期内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5%但小于1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缺失;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3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四、华创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现场检查、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海昌新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现场走访公司的经营场所,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沟通交流。

五、华创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海昌新材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保荐机构对《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丹 岑东培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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