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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国强-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国强)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国强,作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国强,197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并曾兼任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员研究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务,2020年至今兼任吉林策仪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0年11月至今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2018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亲属关系,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在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在2023年度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了日常会议,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和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 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与公司内外部审计开展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

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均认真审核,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4、现场出席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并在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做现场述职,与中小投资者充分交流。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

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细项及实施进度、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益于公司长期经营和战略布局,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利润分配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和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提供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集团内子公司,是为了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降

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子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六)股权激励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此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于2023年7月24日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5.3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调整后的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9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63,313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本次调整内容和授予事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预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九)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25日本人因任期届满而离任,卸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本人将继续关注公司发展,希望公司继续保持持续健康发展。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

特此报告。

述职人:李国强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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