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卡倍亿 |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兵 | 联系电话:021-8050 88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仁宝 | 联系电话:021-8050 88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审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一致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修订或发布的、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政策与法规,募集资金的储存、使用及管理,上市公司积极、合理进行分红及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的重要性等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未能达到预计效益,主要系市场原因导致产品均价低于预期,同时产能处于爬坡阶段造成平均成本较高,综合导致毛利率较低所致 | 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持续监督募投项目后续的实际执行情况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首次公开发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新协投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3)持股5%以上股东徐晓巧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4)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振华、蔡悦畅、苏卧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5)持股监事安伟展、戴武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6)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林春仙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7)其他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8)控股股东新协投资、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持股5%以上股东徐晓巧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0)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振华、安伟展、戴武
生、蔡悦畅、苏卧麟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1)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3、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承诺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4、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承诺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此情况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金仁宝 | ||
肖兵 |
保荐机构盖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