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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6号)核准,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主要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联系人柳生辉、郑正
联系电话0931-88880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证券简称蓝盾光电
发行人名称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62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总数131,869,930股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办公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邮政编码244000
网址http://www.ldchina.cn/
电子信箱bgs@ldchina.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及发行审核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阶段及发行审核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938.31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二)使用超募资金投入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

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入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蓝盾光电使用超募资金投入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无异议。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四)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光环境”)增资,由安光环境作为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实施地点在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因铜陵市地域因素,不利于引进高端研发人才。为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加入公司,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公司拟变更实施地为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天狮路,并将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在合肥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安光环境。本项目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产业布局。同时,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光环境进行增资,增资后安光环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性质不变。

(五)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子”)为“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实施主体。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后,光达电子为“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中新厂房建设工程等项目投资的实施主体,蓝盾光电为“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中2#楼技改装修工程、购置研发生产设备、物流道路修缮及零星改造工程等项目投资的实施主体。同时,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光达电子增资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资完成后,光达电子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性质不变。

(六)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运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大气环境综合立体监测系统及数据服务建设项目”和“运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后至2023年12月31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中均包含工程建设,受新冠疫情反复的持续影响,公司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工程施工进度有所放缓致使项目整体工期顺延。2022 年8 月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

查意见。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需求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整体建设进度低于预期。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运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研发中心及监测仪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大气环境综合立体监测系统及数据服务建设项目”“运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新厂区建设及高端分析测量仪器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原委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朱宗云先生、石天平先生。2021年12月13日,原保荐代表人石天平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首发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龙证券决定委派胡海东先生接替石天平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后续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2022年7月11日,原保荐代表人朱宗云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首发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龙证券决定委派王彬彬女士接替朱宗云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后续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2022年9月26日,原保荐代表人胡海东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龙证券决定委派柳生辉先生接替胡海东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后续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2023年10月18日,原保荐代表人王彬彬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华龙证券决定委派郑正先生接替王彬彬女士的工作,继续履行后续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八)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34号)。华龙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

内控制度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内部组织架构混乱“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以及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决定对华龙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华龙证券已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了谈话或以送达书面监管措施的方式完成了谈话。2022年6月16日,华龙证券已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重大事项报告》(华龙证券[2022]212号),华龙证券通过调整内部组织架构、调整高管人员分工等方式对监管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整改,同时对华龙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追责。华龙证券已完成了整改。

2、2022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因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以及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华龙证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九)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业绩下降

2022年度,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加之公司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周期拉长,成本上升,公司环境监测、交通管理领域相关业务的收入及盈利所得较上年同期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6,395.80万元,较2021年下降11.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53.69万元,较2021年下降56.58%。

2023年度,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未出现改善情况,业绩继续下滑,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299.34万元,较2022年下降15.8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98.11万元,较2022年下降39.61%。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与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手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

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及发行审核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调查阶段及发行审核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蓝盾光电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蓝盾光电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蓝盾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龙证券作为蓝盾光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蓝盾光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柳生辉 郑正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祁建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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