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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4,941,289.1725,319,752.86378,463.69
递延所得税负债7,585,658.887,973,988.95388,330.07
盈余公积80,924,049.9580,921,890.52-2,159.43
未分配利润615,223,710.58615,216,003.63-7,706.95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2年度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所得税费用3,110,609.253,132,203.5421,594.29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21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18,953,550.6019,483,051.93529,501.33
递延所得税负债246,374.53764,147.95517,773.42
未分配利润604,386,501.71604,398,229.6211,727.91
合并利润表项目2021年度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金额
所得税费用22,305,347.1922,293,619.28-11,727.9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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