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工作勤勉尽责,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毛 翔 张文津 郭明龙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