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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采取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191号)、复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内部审计人员等进行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本级、全资子公司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惠城欣隆实业有限公司、北海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惠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Forland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LLC、青岛惠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东粤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巴州惠疆环保治理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销售业务、合同管理、财务报告。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5%)
重要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1%)
一般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一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0.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2)企业对已公布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50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5万(含)--50万元
一般缺陷5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如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混乱;

(4)公司管理层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情形则按影响程度,认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该体系覆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能够有效的预防、发现和纠正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五、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191号),认为:惠城环保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惠城环保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且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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