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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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