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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机构履职评价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室,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1992年首批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截止到2023年12月,从业人员8000余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者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经评估,近一年大华所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就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和计划、年报审计要点及风险评估程序、总体审计结论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2023年度的审计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地执行审计工作,按时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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