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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为准)。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订类型
1第十七条 公司由30个发起人组成。公司各发起人姓名(名称)、认缴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方毅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身份证号码:33030419810415****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103.62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715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北京禾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运利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C座11层111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942.749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7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897.7499万元,第十七条 公司由30个发起人组成。公司各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方毅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103.6248万股,占总股本的14.715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北京禾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942.7498万股,占总股本的12.57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三: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897.7499万股,占总股本的11.97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四: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488.6999万股,占总股本的6.516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五:沈欣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479.2499万股,占总修改
占注册资本的11.97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杭州我了个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毅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813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88.69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16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沈欣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万家花园**** 身份证号码:5102211975022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79.24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39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上海鸿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民银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于太祥) 法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二层1067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12.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厦门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阎焱) 法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金融中心大厦15层1520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404.9999万元,股本的6.39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六:上海鸿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412.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七:厦门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404.9999万股,占总股本的5.4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八:北京信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216.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8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九:刘炳海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209.9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799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重庆唯品会投资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202.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7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一:北京伯乐锐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202.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7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二:上海凯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202.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7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占注册资本的5.4000%,已足额到位。 发起人八:北京信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9楼917-920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16.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8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九:刘炳海 家庭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 身份证号码:23083019701116****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9.9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99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重庆唯品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亚 法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2.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一:北京伯乐锐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伯乐纵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格春来) 法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2层1203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2.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000%,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十三: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87.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2.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四:何春虹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73.9999万股,占总股本的2.32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五:杭州夏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68.7501万股,占总股本的2.25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六:广州墨白坤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31.2501万股,占总股本的1.75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七:北京万汇金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26.5625万股,占总股本的1.6875%,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八: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12.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1.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十九:杭州经合墨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12.5001万股,占总股本的1.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108.0000万股,占总
发起人十二:上海凯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凯石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俞铁成) 法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408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202.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三: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法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26楼07-12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87.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四:何春虹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0315****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73.99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2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五:杭州夏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津来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814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68.75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5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六:广州墨白坤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墨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股本的1.44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一:杭州凯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93.7501万股,占总股本的1.25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二:上海群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75.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三:杭州夏个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75.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四:尚志强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75.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五:初石投资有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75.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六:北京追远财富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67.4999万股,占总股本的0.9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七:彭炫皓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42.1876万股,占总股本的0.5625%,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任鹏) 法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201房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31.25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5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七:北京万汇金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县金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烈) 法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9层901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26.56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875%,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八: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银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严思恩) 法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2号7幢2楼东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12.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九:杭州经合墨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墨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任鹏) 法定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1105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112.5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十: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人二十八:杭州海新先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37.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九:深圳海通创新元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37.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三十: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37.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500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
发起人二十九:深圳海通创新元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建) 法定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7.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000%,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十:重庆海通创新临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建) 法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90号中渝广场2幢27-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37.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000%,已足额缴纳。
2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修改
3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
4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修改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5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修改
6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改
7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修改
8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修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9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的除外。修改
1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改
11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六)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2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修改
13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修改
14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任一董事不称职时,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修改
15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在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在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修改
16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
17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6)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7)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8)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修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研究和拟定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方案;(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8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
19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修改
20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
21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修改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2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5日通知。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5日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修改
23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修改
2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程序: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程序: ......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修改
2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持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修改
26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新增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7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修改
28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其他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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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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