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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1-042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民终24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详见2019年6月24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火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2.2019年7月19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仓库发生过火事故的认定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3.2020年1月17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存货理赔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4.2020年9月24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二、主要内容及判决结果

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辽03民初19号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人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保险理赔款29,313,588.89元;

2.人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七彩公司施救费214,980.32元;

3.驳回七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人保公司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22元,由人保公司负担190,837元,由七彩公司负担4,185元。因此款七彩公司已垫付,人保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七彩公司。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公司因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辽民终2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5元,由人保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依据本次判决结果,应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理赔款共计29,719,406.21元,预计对本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为12,763,040.17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理赔款,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辽民终249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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