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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号)批复,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代表人方磊、王健
联系人方磊、王健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zhou Hongda Electronics Corp., Ltd.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297号
法定代表人钟若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16610317F
公司A股简称宏达电子
公司A股代码300726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
电话号码0731-22397170
传真号码0731-22397170
电子信箱leonzenglei@foxmail.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号)批复,同意宏达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方 磊 王 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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