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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年3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9)。

(三)2021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10)。

(四)2021年4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因2名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79人调整为77人,授予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6万股。除此之外,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拟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前离职,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上述调整已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安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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