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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制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2号)批复,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制药”、“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六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2.1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西部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西部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保荐代表人江伟、徐飞
联系电话0731-84727099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705.SZ
注册资本34,514.54万元
注册地址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1号
主要办公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A1栋
法定代表人朱志宏
实际控制人朱志宏
联系人曾蕾
联系电话0731-828310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九典制药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定江伟、徐飞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西部证券作为九典制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对九典制药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西部证券对九典制药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3、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重点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开展持续督导培训;

6、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于2022年9月受理,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2022年9月西部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江伟、徐飞接替苏华峰、王文曦担任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剩余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西部证券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江伟、徐飞。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九典制药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九典制药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通过对九典制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九典制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西部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 伟徐 飞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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