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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印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印章的管理,保障公司印章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公章及合同章的刻制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公司财务印鉴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刻制。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刻制,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审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审计部指定专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时间、部门、文件名称、份数、用途、报送去向等信息,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九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明确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持有情况须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加盖财务印鉴专用章,由使用人发起,由财务总监审批,后经总经理批准;

(二)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按公司权限指引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章。一般日常工作,按公司权发指引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章。

(三)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事先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共同批准后,应由用章申请人向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印章申请,通过公章外出设备,使公章在除使用时间外均为锁定状态,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同步接收所盖文件信息而不外漏,从而达到监管的效用。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要公司印章的文本等,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用印,如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规划及主要会议记要等涉及敏感信息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用印。

第十八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管理部门销毁。

第十九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

第六章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印章破损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需填写《印章废止申请表》,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办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作废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印章废止的审批权限与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一致。第二十二条 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制定、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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