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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5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

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由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而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张伯中先生、宋永莲女士、张伯雄先生、江琼女士、钱华先生、胡新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蒋玉林先生、宋世俊先生、甘复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3、经审阅上述董事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资质和能力,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性且部分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已书面承诺参

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六、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是依据《公司章程》,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津贴预案合理。公司董事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动。公司为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是对董事为公司发展过程中所作贡献的肯定,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并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接受大股东借款事项,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此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年度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97,7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比例为53.88%;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蒋玉林、马迎三、李东

2021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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